电视机发生自燃爆炸,家里被炸得一塌糊涂。无奈之下,家住市内某小区的丁先生拨打了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
据了解,2006年,丁先生从市区皖西路一家商场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电视机。2011年7月3日,丁先生的母亲在家,不知什么原因,电视机突然发生自燃爆炸,墙壁和家具几乎全被熏黑,电视机仅剩下一堆残骸。幸运的是,此时,丁先生的母亲不在现场。丁先生特地从上海回到了六安,并根据保修卡上留下的电话号码,迅速与该品牌电视机厂家取得了联系,要求厂家立即来人处理,可是厂家代表又要层层汇报,未予及时处理。
接到投诉后,金安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同电视机厂家区域销售负责人取得了联系,根据《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从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消费者2006年购买的电视机,虽然超出了“三包”期限,但使用期未满十年,有权要求赔偿。在了解整个事故的基本情况后,该品牌电视机厂家最终同意与消费者协商解决消费纠纷,并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