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份,消费者李女士以11000元的价格在银川市某商场购买了一台彩电,使用期间出现黑屏,先后经过两次维修后能正常使用,但在2012年12月中旬,又发生同类故障,且该品牌彩电售后部告之无法修复,提出可以换货,但要收取一天0.1%的折旧费(11元),且现在没有同款同型号的电视机可换。李女士认为自己花11000元购买的电视机,才使用两年时间,折旧的残值就只剩下2000多元,便向12315指挥中心进行了申诉。
1月18日,德胜工商所接到此申诉后,执法人员根据品牌彩电售后服务部提出的收取折旧费和折旧标准发现确实符合规定,但又感到消费者的损失数额特别大,按常理的确难以接受,于是安排执法人员到该品牌彩电售后部进行调解处理。经过调解,在品牌电视机生产厂家的同意下,双方达成协议,由该品牌彩电售后部门给李女士免费更换价值8000多元的同款不同型号彩色液晶电视机一台。